湖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1-19    
 

  (2021年1月13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湖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是我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为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人大代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忠诚实践者。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的先行者、带头人,自觉践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人大代表应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业务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 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保持庄重严谨的作风,做到精神饱满、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应认真听取、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它议题,踊跃发表意见;在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中,自觉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意志。

  第六条 自觉参加代表活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人大代表应按照安排,按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所在选区或所在代表团(代表活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履职活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会议和区委、区政府等部门工作会议;自觉参加各乡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的代表小组活动;并紧紧围绕以上会议议题和活动主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主动参加社会活动。人大代表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加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应邀担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八条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确因健康住院、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或突发重大疾病,因公出国出境,参加市级以上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三天由本人或本人通过所在选举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交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备案。

  会议期间,代表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时,须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交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请假的,必须经大会秘书长报大会主席团当日第一执行主席批准,交大会秘书处备案。

  闭会期间,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的,须由本人向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活动结束后3日内,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备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获得批准后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密切联系选区选民。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自觉联系选民,积极开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一般不直接处理,交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条 积极提出议案建议。人大代表应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议案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参加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的,应当认真阅读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能够真实表达人民群众及自己的意愿。

  第十一条 正确履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求真务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履职监督。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原选区选民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进行述职。

  第十三条 严格代表退出机制。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1、按职务、工作岗位需要选出的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2、因身体健康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3、因私出国或到外地学习、进修,一年以上不能返回本行政区域履行代表职务的;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其他情况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1、连续两次不全程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2、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所在代表团(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的;4、向原选区述职,经评议连续两个年度“不满意”率均超过50%的。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责令其辞去或按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1、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到司法机关查处,被逮捕、起诉、审判的;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法定程序或正常渠道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3、因偷税抗税受到有关机关处罚的;4、因涉有“黑恶黄赌毒”等问题,受到有关机关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依法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乡人大代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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